排污/排水辦證檢測
發布時間:2019-06-08 來源:優譜檢測 瀏覽次數: 分享到: |
《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br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持證排污原則 | 按證排污原則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證的持有者,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 |
生產廢水 | pH值、縣浮物SS、CODcr、COD5、氨氮、磷酸鹽、石油類、色度、總砷、總鉻、六價鉻、銅、鎳、鎘、鋅、鉛、汞、總磷、氯化物、氟化物等 |
工業廢氣 | 顆粒物(粉塵、印刷、噴漆、噴涂、酸霧廢氣、注塑、重金屬廢氣等)、苯系物、總VOCs、硫酸霧、氯化氫、鉻酸霧、硝酸霧、甲醛、氨、臭氣濃度、非甲烷總烴、鉛及其化合物、錫及其化合物、金屬類(鎳、鉻、汞等)。 |
污染源廢氣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色、顆粒物等 |
噪聲 | 廠界噪聲、發電機噪聲等。 |
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按城市排水規劃等有關要求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1)一般排水戶是指生活污水排放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需檢測動植物油、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LAS等7項指標。
(2)其他排水戶是指生產廢水排放的企業:需按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等有關標準和規定:需檢測水溫(度)、色度、易沉固體(15min)、懸浮物、溶解性固體、動植物油、石油類、 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耗氧量(CODCr)、氨氮(以N計)、總氮(以N計)、總磷(以P計)、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總氰化物、總余氯(以Cl2計)、硫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硫酸鹽、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總鈹、總銀、總硒、總銅、總鋅、總錳、總鐵、揮發酚、苯系物、苯胺類、硝基苯類(硝基苯)鄰間對三個指標、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乙烯(包含三氯乙稀、四氯乙稀)、可吸附性有機鹵化物(AOX,以Cl計)、有機磷化合物、五氯酚共46項指標。